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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孕妇需做无痛引产

文章来源:萧然女子医院 发布时间:2009-8-18 [ ] 【关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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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妇女妊娠28周后,由于某些特殊原因,为确保母体健康或使胎儿脱离宫内险境,必须终止妊娠,实施引产手术。

  这里所谓的“特殊原因”,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:

  1.慢性肾炎患者本不宜生育,因怀孕后会增加孕妇的肾脏负担,使各种症状加重,对胎儿的生长发育和母体的健康都十分不利。所以,此类孕妇应当及早引产,结束分娩。

  2.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,多出现在妊娠中、后期。患此症的孕妇会出现全身小血管收缩,导致血压升高、头痛头晕、呕吐、下肢水肿、小便排出蛋白等。如经过治疗后病情无好转,继续妊娠则容易发生抽搐(子痫)或胎盘早剥,继而引起子宫内大出血,并会导致胎儿窒息甚至死胎。所以,孕妇如果患有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,在治疗无效的情况下,应该引产。

  3.孕妇羊水过多时,子宫底会急剧升高,压迫孕妇的胃,甚至使心脏移位,结果导致孕妇心悸、憋气,难以平卧,影响睡眠和饮食,严重者还可导致胎儿畸形。这种情况下应立即引产,终止妊娠。

  4.倘若孕妇感觉胎动消失,经医生检查后确定胎儿已死在宫内,应立即引产,以确保孕妇生命安全。

  5.患有糖尿病或其他严重器质性疾病的孕妇,因身体虚弱,精力不济,体力不支,继续妊娠对孕妇本身与胎儿都不利,故应当考虑引产。

  6.如果经超声波等检查发现胎儿严重畸形或胎儿不能生存等其他情况 ,也需立即引产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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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孙进 主任医师  原省妇保院副院长孙进 主任医师 原省妇保院副院长

    省妇保专家组首席专家,原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副院长,中国妇科与产科杂志等5个刊物编委、顾问,中华预防医学会、妇女保健协会常委。一直从事妇产科医疗、教学和科研工作,曾发表论文30余篇,编著、著作7部(部分)。主要擅长妇科内分泌、妇科性腺及生殖器发育异常的诊治、腹腔镜诊治与手术等。对子宫脱垂、尿失禁、阴道成形术、阴道手术有独特之处。曾获省劳动模范、省白求恩式医务工作者、省优秀党员等称号,享受政府特殊津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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